几种特殊方式出租房屋的认定-【资讯】
竹叶 出租房屋获取租金收入已是一种常见的投资理财方式。不过,以下几种特殊方式出租房屋的认定有别于一般房产:
(一)“购房回租”等形式应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购房回租”等经营活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144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购房回租”、“抵押担保”和“存单购房”等形式,进行促销经营活动(即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在一定时期后,又将该商品房购回),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房者均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也就是说,对于参与这种形式的购房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收到的“租赁收入”应按“销售不动产”行为计征营业税。
(二)收取固定收入行为视同房屋出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 号)规定,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78号)规定,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房屋进行转租的要全额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即需要按全额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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