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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15 20:38:23 阅读: 来源:炉头厂家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委,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实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水产技术推广站现将《上海市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1年3月8日(联系人曹世娟,联系电话23113029)上海市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实施方案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水产养殖实际,我委制订了《上海市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贯彻《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有关要求,依法打击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环节相关违法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整治,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加快推动全市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二、职责与分工(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畜牧兽医处负责全市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进口、经营等环节的管理。渔业管理处负责全市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环节的管理,负责全市水产养殖用药例行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全市水产养殖用药飞行监测。(二)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指导全市水产养殖户准确把握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含义,指导区水产技术推广部门落实相关宣传、培训工作。(三)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依法、依职能对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并指导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监督检查工作。(四)各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环节的管理,并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市属企业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做好每月一报工作。三、实施时段3-12月,开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各环节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相关检测工作。4月30日前,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相应环节的宣传、培训、指导。11月15日前,各区完成工作情况总结。11月20日前,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完成工作情况总结并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渔业渔政管理局。四、主要任务(一)加强宣传教育各区和相关部门要准确把握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含义和管理范畴,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加强对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管理,压实属地责任,形成监管合力。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和培训,为水产养殖者在规范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方面提供指导服务。(承担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市水产技术推广站)(二)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管理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加大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进口、经营、发布广告和使用等行为的监管管理。严厉打击生产、进口、经营、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和未经审查批准发布水产养殖用兽药广告的行为。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严格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审定、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等行为。(承担单位市、区农业农村委及其执法机构)(三)加强水产养殖场检查加大对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使用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故意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对发现养殖者使用非法投入品养殖食用水产品的,要依法立案调查,证据确凿的,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承担单位市、区农业农村委及其执法机构)(四)加大地产养殖水产品药残检测力度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开展水产养殖用药专项检查工作,完成地产养殖水产品飞行检测200份和例行监测260份,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各区要加大对辖区内地产养殖水产品的抽检力度,不合格样品处置率100%。(承担单位市、区农业农村委及其执法机构)(五)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监督水产养殖户生产过程中合法使用白名单内投入品,不得非法使用其他投入品,否则依法予以查处或警示。对发现养殖者使用白名单以外投入品养殖食用水产品的,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及其执法大队依法、依职能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开发布其养殖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警示信息。(承担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及其执法机构)五、其他1.各区每月的宣传、检查、检测报表(附件1)请于每月25日前发送至邮箱1841117812@qq.com。2.文件中有关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含义、白名单制度定义详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附件2)。3.举报电话23113029附件1.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督检查统计表.doc2.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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