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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出手:收紧新开工项目
导读: 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布,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切实 ...
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布,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敖宏对客户方给予的信任和支持表示感谢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
《通知》指出,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新开工项目过多,特别是一些项目开工建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加剧了投资增长过快、投资规模过大、低水平重复建设等矛盾,扰乱了投资建设秩序,成为影响经济稳定运行的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多级泵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供电电池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切实从通过接屑槽可将铁屑集中处理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以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通知》指出各类投资项增加简单附件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通知》要求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海林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另外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 (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消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
《通知》还强调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后的监督检查。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建设部:确保五类住房用地不低于居住用地的70%
建设部副部长齐骥21日说,要加强住房有效供应,确保廉租住房等五类住房用地不低于居住用地的70%。
齐骥提出,各地要深入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快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工作机制。抓紧制定2008年、2009年住房衬塑管材建设计划,明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普通商品住房、中低价位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等五类住房的建设规模和具体地块,并确保这五类住房用地不低于居住用地的70%。房价较高、涨幅较快的城市,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的供应,加快解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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