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港商在厦门诈骗1亿余元
2港商在厦门诈骗1亿余元 2007/12/28 10:28:31 东南快报 【字体:缩小放大】
2港商里应外合,共谋套取信用证项下资金在香港炒房。
昨日,这起利用信用证兑现1亿多元、用于其香港公司在香港炒房的信用证诈骗案的两名“导演”——香港人陈汉和林明(均系化名)在厦门获刑。厦门市中级法院一审以信用证诈骗罪判处陈汉和林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也是近年来厦门中院审理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信用证诈骗案。
有身份的港商
现年47岁的陈汉和32岁的林明都是香港人。1994年4月7日,陈汉和林明及其他两人各持股港币1000万元,在香港注册成立(香港)南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景公司),四个人均为南景公司董事和股东,此外陈汉还是公司董事长。
林明除了身为南景公司董事、股东,还在厦门拥有多家公司,他是厦门市双华发展联合公司(下称双华公司)、厦门华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艺集团)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同时还是厦门华艺音像公司(下称华艺音像公司)、厦门新海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新海洋公司)承包人。
按说陈汉和林明都是有头有脸的港商,但两人却从南景公司成立刚一个月就走上了用信用证诈骗兑现炒房的不归路。
里应外合
为解决南景公司在香港炒作房地产资金短缺的问题,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一个月,即1994年5月,陈汉和林明就开始共谋套取信用证项下资金。两人商定,林明负责在大陆开证、承兑,陈汉负责在境外提交伪造的提单、发票等信用证项下附随单据,办理兑现。
他们把第一个诈骗对象锁定为外贸粮油公司。1994年5月,林明和外贸粮油公司的冯某商定,双华公司委托外贸粮油公司申请银行对外开证,陈汉又指派南景公司职员阿伟在厦门配合林明开展开证业务。
至1996年12月,林明在没有真实货物贸易的情况下,多次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双华公司的名义,以进口香烟过滤嘴原材料BOPP等货物为由,骗取外贸粮油公司代理开立远期信用证给南景公司。另一方面,陈汉在香港指挥南景公司提交伪造的信用证项下附随单据,骗取外贸粮油公司承兑后,将骗取的信用证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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